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公司向职工借款有没有涉税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依猫
时间:
2009-7-21 12:16
标题:
公司向职工借款有没有涉税风险
公司购地付清了土地出让金,下一步的开发资金没有落实。由于是定向开发(对象为本系统职工),现在拟向内部职工融资,操作如下:以预借工程款的名义开收据,并签定协议: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愿意购房的职工以此借款抵房款,并在房款中优惠利息部分;如果不愿意购买房子,则退回借款本金并支付银行贷款同期利息。但这样操作我认为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这种融资行为的合法性 2.我公司想规避营业税等税的预怔,但税务局会认可吗?3.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4.支付利息时个税、营业税代扣代缴问题?5.利息入帐时发票问题。请各位高手分析解答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7-21 12:18
对于合法性来说,这个东西肯定是不合法的
但是大家都在做,政府也是默许的,没事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7-21 12:20
对于向员工借款我认为最好是作为购房保证金的性质,签订一份保证金合同。可以少一些麻烦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7-21 12:21
利息从房款优惠,最好不要这样提,也不要这样说
房子定价的时候直接减少那部分利息就可以了,神不知鬼不觉的最好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7-21 12:23
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列支是一个难题,最好向税管员咨询,有的地方只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
有的地方还要按照金融企业代扣营业税
作者:
依猫
时间:
2009-7-21 12:43
阿斯兰的意见和建议很好,非常感谢
作者:
赵晓林
时间:
2009-7-24 10:15
感谢楼主分享,学习借鉴一下!
作者:
东华置业
时间:
2009-7-24 15:32
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列支是一个难题,
作者:
1120971696
时间:
2011-11-4 14:41
学习一下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