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37316|回复: 2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解读] 新营业税条例:建筑业营业税政策解析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7-14 06:28: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1、 代扣代缴

           原条例第九条和财税[2006]177号文规定:(1) 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2)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省、市、县)工程提供建筑业劳务,或在劳务发生地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以建设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新条例第十一条无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规定,财政部已废止财税[2006]177号文。

           注:我省(福建省)目前仍执行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的规定。

    2、 计税营业额

          新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原条例“总承包人”现改成“纳税人”。“他人”改成“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因此,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或将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的,其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其支付给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分包款或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转包款。

    3、 设备扣除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3#
    发表于 2010-5-26 11:42:49 |只看该作者
    学习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2014-10-19 20:03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22#
    发表于 2010-5-26 11:41:08 |只看该作者
    看看呐..................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4-6 18:06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21#
    发表于 2010-5-26 10:15:21 |只看该作者
    正好在找建安企业营业税相关法规,感谢感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10-5-25 12:03:46 |只看该作者
    新东西好好看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21 14:26
  • 签到天数: 14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9#
    发表于 2010-5-24 17:07:52 |只看该作者
    过来看看 :L :L :L

    该用户从未签到

    18#
    发表于 2010-3-18 12:54:1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10-3-18 12:34:46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2-11 18:2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6#
    发表于 2010-3-17 00:26:09 |只看该作者
    看看总结如何,谢谢啦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6-24 11:48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15#
    发表于 2010-2-9 22:34:23 |只看该作者
    仔细阅读一下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