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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作建房中的税收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由龙剑    时间: 2009-6-17 10:46
标题: 合作建房中的税收处理
合作建房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 交换 ,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问老师们:这其中怎样计算交税的标准?
作者: 桑果果    时间: 2009-6-17 15:47
我也想学习学习
作者: susu    时间: 2009-7-30 11:40
我想请问下,要是分得房屋后出租、卖呢?是不是出租房按租赁缴纳营业税,若是出售就按出售固定资产缴纳营业税?
作者: 江苏MIMI    时间: 2009-8-3 12:51
学习啊 看看是怎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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