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3-18 10:13 |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
甲供材料是房地企业税务处理的难点,国家税法没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地执行不一,随政策及人为影响很大。根据2009年1月1日新实施的营业税条例细则的规定,发生了新的变化,结合鞍山税务执法实践,现分析如下:
1、甲供设备甲方不纳营业税,设备与安装费单独分开,实际执行已成熟,问题是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设备与材料区分的具体认定,一般参照建筑工程相关规定;
2、甲供材料的认定在税务界存在分歧,一种认为只要是甲方购买的材料,是为甲供材料,甲方要纳3.33%的建筑业营业税,国税企业所得税前不能列支;另一种认为,由甲方购买,但由施工单位施工的为甲供材料,其余的由生产企业销售同时安装的不视为甲供材料;两种认定至今无定论。
根据新的营业税法规定,只要对方是生产性企业,销售同时负责安装的甲供材料(要求对方有建筑业安装资质),在合同中合理分开两种费用,不缴纳甲供材料税金;对方是商业企业不提供装,肯定认定为甲供材料;合同中规定提供安装的,是否认定为甲供材料存在争议。
对于甲供材料存在争议的部分,受查税人员主观人定因素影响很大,同时受税务部门的任务指标压力所左右,如果发生争议,处理不好,企业又要补税,又要纳滞纳税;企业如果提前缴纳有争议部分甲供材料税金,有可能在税务稽查时,通过一定的争取,并不需要缴纳,势必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