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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对施工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与代征税款不是一回事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5-25 12:45: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案情近日,某地税务机关对当地一事业单位2002年度所涉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有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对其发放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要求其“代扣代缴”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税款。

      该单位进行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与施工单位(个人)实行的是“包工不包料”施工结算方式,工程耗用的原材料用增值税发票或商业零售发票入账。经查实:该单位在2002年度进行零星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耗用的原材料为3107531.10元。但由于该单位“代扣代缴”零星建筑工程项目营业税的计税价格是工程价款包工部分,工程所耗用原材料部分的税款没有“代扣代缴”,造成少缴税款合计100684.01元。

      对此情况,税务机关对该单位少“代扣代缴”的税款100684.01元,欲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处理方法,在税务机关内部引起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零星建筑工程属建筑业税目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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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帖最后由 阿斯兰 于 2009-5-25 12: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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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0 11:18
  • 签到天数: 160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8#
    发表于 2012-6-29 09:10:20 |只看该作者
    关注。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5-6 14:06
  • 签到天数: 16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7#
    发表于 2012-6-28 13:32:57 |只看该作者
    看不懂说的都是些什么。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11-12-7 22:36:18 |只看该作者
    学习新的知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8-15 17:04
  • 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5#
    发表于 2011-12-7 10:07:1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9-26 17:40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4#
    发表于 2011-12-7 09:02:40 |只看该作者
    看看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11-11-1 13:49:34 |只看该作者
    不是一回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2-8 08:32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12#
    发表于 2011-10-13 10:54:29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09-9-24 10:01:23 |只看该作者
    我想学习一下,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6-1 16:12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10#
    发表于 2009-6-3 14:35:01 |只看该作者
    想要学习一下,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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