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12-31 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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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2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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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公司是这样处理的:
如果产权是个人的,需要拆迁户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收款证明、拆迁安置协议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直接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对于产权是单位的,这里有两种情况要区别对待:1、房地产企业自己拆迁需要被拆迁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收款证明、拆迁安置协议以及税局Dai.开的发票。2、如果是政策性拆迁(就是由政府发拆迁公告),取得被拆迁单位的收款收据即可入帐(也有税局要求开具发票的,目前对企业取得政策性拆迁收入的所得税有规定,营业税国税总局的文件还没有具体规定。如有,麻烦告诉我,先谢谢啦!)
这里有几个文件参考一下 国税发【2005】45号文、【2009】118号文
还可以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结合上述文件,可知,搬迁企业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免收营业税;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以上正确否,请各位老师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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