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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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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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高邮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私营独资企业,2004年2月份新办,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该公司于2005年1月份开盘预售,2005年5月工程全面竣工,建筑面积12573.54平方米,2005年度销售房产9476.68平方米,销售收入16109871.00元。
该公司2004年度帐面亏损723950.84元,经某税务事务所审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630.96元,年度申报亏损额578319.88元;2005年度帐面利润1327346.85元,经某税务事务所审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6507.02元,弥亏后的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05533.9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98826.22元,2005年度应纳地方税收1038340.82元。
2006年8月中旬,高邮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4-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专项检查。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是采用顺查法,在对其2004年度“开发成本”帐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钢材购进,购进金额320000.00元,经查阅其与建筑公司协议合同,合同约定是由甲(房产开发公司)供料,房产开发公司为了保证开发房的质量,对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直接从销售方那里进货,款项也是由房产公司向材料供应商家支付。稽查人员查看钢材发票时,发现发票的底纹有异常,于是就向该公司财务人员了解钢材的进货渠道,财务人员解释说,税务事务所对2004年度所得税进行审核时,已发现这类票有问题,当时已要求该公司整改,该公司已于2005年度重新取得发票,并将原开发成本冲回,经查该公司2005年7月一笔凭证记载如下:
借 开发成本—建筑成本 8617632.82
贷 预付帐款—某建安公司 7500000.00
应付帐款—某建安公司 797632.82
开发成本—钢材 320000.00
附:建筑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票面金额计8617632.82元,工程决算报告,建筑工程总造价8297632.82元。
原来建筑单位的工程发票金额已包含钢材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作为承建单位按工程全额计征营业税完全符合税法规定。
根据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该笔钢材是直接向钢材供应商购买,且款项也是向钢材供应商支付,记入开发成本的钢材发票也应由钢材供应商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按此规定,可记入开发成本的建筑工程金额应为决算报告注明的8297632.82元,而不是票面金额8617632.82元,超过决算报告部分的属建筑单位多开,多开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按面积计算结转的开发成本241184.74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二、处理决定:
该公司应取得而未取得正式发票、以及在帐薄中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高邮市国税局对该公司作出补缴所偷企业所得税79590.74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处偷税数额的50%罚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三、稽查建议:
在房产开发商提供部分材料情况下,建筑企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虽是工程全额,但在开具建筑发票时,应剔除甲供料金额。作为稽查人员在检查房地产企业时,首先要搞清是否甲供料,一旦有甲供料,就要对应工程决算报告查看其工程发票,以妨建筑企业多开发票。
案例分析:
我们所认识"甲方供料”工程,一般是指 建设单位(甲方)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采取一种“甲方供料”的方式,即工程材料由自己提供,施工单位(已方)仅以人工价款进行投标,双方只以中标的人工价款为工程造价签订合同和工程结算。在 “甲方供料”工程中施工单位只按照合同上的价款缴纳建安营业税,但由建设单位提供的那部分材料价款却没有足额缴纳营业税。所以这种“甲方供料”的方式实质是偷逃了营业税。目前这种“甲方供料工程”并不少见,普遍存在未将材料款计入营业额导致建筑营业税扣缴不足的情况。
但是,本案的施工单位(已方)并没有平常出现的偷逃了营业税的现象,而是交足了营业税。本案的检查人员并没有就此打住,而是异常敏锐的检查了建筑单位的工程发票金额,发现工程发票金额包含了房产开发商提供的那部分材料价款,从而揭开了该房产开发商重复列支材料成本的事实。
从这个案例身上,我们明白了"甲方供料”工程的检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施工单位(已方)有没有少交营业税;另一方面是建设单位(甲方)有没有重复列支材料成本。
2007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年,对于"甲方供料”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第一时间的反应是:他有没有重复列支材料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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