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30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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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间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法统一了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改变了以前各种类型企业广告费用扣除比例。
在财务上,根据2006年10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旧制度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
新准则指南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规定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但税法上为了体现收入配比原则,允许超过比例的广告费结转至以后年度摊销,这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而形成的财税差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暂时性差异。
差异分析
广告费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和坏账准备、折旧费用等有些相似,都有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不同的是广告费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因此会计处理不同于其他费用的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广告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的金额。根据通知规定,新申报表中“收入总额”项目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基本上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比如,新申报表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扣或退回后的净额)、“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注意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也就是正常销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得计入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行;以固定资产抵债、投资、分配、捐赠等,应当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入主表的第1行),取消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转让收入,将这两项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填入第6行“其他收入”。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减少了广告费的计提基数,但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广告费的扣除比例。
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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