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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2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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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新
时间:
2009-1-1 22:34
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2 急!!!
我们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在拿地时有这样一份协议简要内容如下:
联合竞标购买拍卖土地协议书
甲方:A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B房地产开发公司
A,B双方共同竞标购买2001-06号土地,用地面积3256平米,现状为净地,挂牌交易底价2500万。
A按照土地成交价的20%出资,B按照土地成交价的80%出资…………
签约日期2003年6月
2004年7月签订一份终止原竞买的合同,并由B把那20%的部分付给A。
后附国土局开给A房地产公司的出让金收据复印件;A收取B20%的出让金收据。
我们现在是给B公司做土地增值税清算,这块成本我们以为第一:发票的抬头是A单位不是B单位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第二:使用的原始凭据是复印件,所以这块土地成本暂不确认!
但是我想这么大的数字,B企业也确实支付了,而因为发票的不合理就不认这块土地成本显然有失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我现在想问的是:如果是这种情况,若想做清算时得到事务所的认可的话,企业应该怎么做合适???
急!!谢谢各位老师指点!
作者:
lxb
时间:
2009-1-2 10:43
这有可能要被认定A转让了一次土地给B,因没具体看到联合投标协议、土地出让协议以及目前土地的使用权是谁等,只是评直觉判断
作者:
lxb
时间:
2009-1-2 10:46
如通过国土局退还A出让金,B再向国土局补交那20%的出让金,这就不一样了
作者:
lxb
时间:
2009-1-2 11:01
我估计国土局已向A B公司就他们竞拍的土地分别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
作者:
严肃
时间:
2009-1-2 15:45
比较合理的处理是让A补开5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发票,不用交营业税[(2500*20%-500)*5%],没有增值也自然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但需交2500元印花税。B企业收到发票后记入开发成本任何毛病都没了,但要交15万元(500*3%)的契税。
作者:
lxb
时间:
2009-1-2 15:56
这种情况有的地方是不允许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比如:大连就有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购置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5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通过政府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时,不按本条款征收营业税,而应按其转让价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不知楼主那个地方是否可以差额纳营业税,这得和你们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作者:
丁新
时间:
2009-1-2 20:29
谢谢楼上两位老师的解答!但问题是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很严格的!就是一定要有相关合法的票据并且款项一定要付清才能确认!
作者:
工作愉快
时间:
2009-1-3 14:38
一定要有相关合法的票据并且款项一定要付清才能确认!
作者:
wxdslj
时间:
2009-1-3 17:15
第一:土地从一级市场取得转让的,营业税应按全额计证
第二:取得发票,土增才可扣除
作者:
ftfang
时间:
2009-1-3 18:54
复印件肯定是不能入帐的,要么土管局重新开具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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