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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印花税问题全部精讲(之二)(作者:王越)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3-2 23:07: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B我们是国土资源局,现在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出让土地合同也要缴纳印花税,那么土地出让与转让合同需要贴花完税吗?
    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改变了之前不征税的空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征收印花税吗,表面上看出让方是政府部门,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出让必须先征用为国有,对政府征收印花税毫无意义,但是印花税纳税人是包括机关的,因此政府也需要纳税。
    各个行业均经常遇到的问题汇总:
    A企业有相当多的合同,但对于哪些合同需要贴花,哪些合同不需要贴花,一直分辨不清,如果能具体说明一下哪些凭证需要贴花,就会避免多贴不该贴的合同,导致多缴税。
    我们一定要掌握原则,即印花税是列举式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就不要贴花,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项如何理解了?上述其他凭证不是各地税务局说了算的,而是其他凭证必须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行文才可以征收,比如土地出让合同,之前就不在征税合同里,只是后来专门行文才需要征税,细则第十条明确了(只对列举凭证及财政部确定征税凭证征税)
    那么应当征税的凭证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免税凭证呢?也就是说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哪些情况下享受免税的优惠。
    下列应纳税凭证是不需要贴花的,即免税凭证: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细则具体化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另外还有: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这一块要注意,这个属于免税的运输合同),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受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发行单位之间及发行单位与征订单位个人之间的征订凭证免税。但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的征订凭证按购销合同贴花。
    注意如果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贴花。(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代替的,即为副本视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B一份合同有许多人在上面签字,是不是只要签字的人就要贴印花税呢?哪些凭证参与人需要贴花?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代理人,但代理人可代理纳税。(就是对合同享有权利,但也承担义务的人)
    C公司出租房屋,同时又提供房屋维修,那么这项租房合同中订立的维修款也要贴花吗?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融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之所以如此,是解决避税问题,如果不如此规定,企业将税率低的项目金额扩大以避税)象你们公司,如果分开了,出租按千分之一贴花,房屋修缮按万分之三贴花,如果不分开,房屋修缮就不是修缮了,而是要和房租一样的税率了,你亏不亏呢。
    D许多合同是以外币计价的,贴花时外币按哪个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税贴花呢?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目前的外国货币需要换算,这里的牌价应当理解为中间价。就是说和美元,日元,欧元有标价,但其他货币就要再来一次换算,所以麻烦一点。
    E对于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署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凭证,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因此对于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署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同样应判断其是否具有中国法律效力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且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如合同内容具有中国法律效力且同样受中国法律保护且是印花税征税范围,则应贴花完税。
    F我公司是一间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其原境外公司A公司将C公司以RMB10000万转让给一间境外公司B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境外签订完成。C公司持有A/B公司在境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国内的相关变更手续。现遇到印花税如何缴纳的问题:1C公司要求以股权转让合同的使用人身份缴纳印花税5万元=10000*0.05%,依据为印花税法与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15条规定;2、主管税局要求C公司按转让价的二倍缴纳印花税10万元=10000*0.05%*2,其依据为转让方与受让方都应缴纳印花税,但A/B公司为境外公司,印花税也不要求代扣找缴,这样不应找C公司收税,应找A/B公司收税才对;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法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我们认为C公司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更不是该项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人是AB公司,应当由AB公司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而不应为保障税款入库而将印花税纳税义务强行移植给并非纳税人的C
    G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这个合同是不是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财产租赁合同列举式征税:房屋、船舶、飞机、机**辆、机械、器具、设备。承包经营合同不在其列,因为承包的是经营权而不是财产,而门店和柜台属于器具。
    H、我们公司将一块土地及厂房租给另一家公司,分别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请问土地租赁合同需要贴花吗?
    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中对财产租赁采取了列举法,其中并不包括土地租赁,因此土地租赁不征收印花税,从公平性角度考虑,房屋租赁贴花,土地租赁不贴花显然是不公平的,但考虑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出台时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控制还相当严格,土地租赁基本不存在,所以当时未将土地租赁纳入征税范围,出于此点考虑,有的省市均已出台相应后续政策,将土地租赁纳入印花税征税范围,但是如无地方后续政策支持,则不宜贴花完税。
    实务当中如果房屋是考虑了地价的,因此对于房屋占地不宜划分为房租与地租,应全额作为房租,只对单纯的土地租赁不必贴花。
    I我们房地产公司以前售房合同是按购销合同征收的,但为什么现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从购销合同改为产权转移书据呢?平白无故的增加了万之二的税负。
    商品房销售合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商品房只是个货物,但对于购房者而言,却是个实实在在的产权,因此之前对销方按购销合同、购方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显系不合理,一份合同,但持有合同的两方税率却不一致,因此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加以更改,改为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企业改制环节的印花税事宜
    A现在大量的企业改制,比如合并、分立、股权收购等,那么企业改制涉及印花税的处理?如何避免多交税呢!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B现在企业做大做强,经常会出现企业集团这类的大型集团企业,那么对于集团公司内的许多成员公司之间订立的应税凭证如何贴花?
    企业集团是一个法人主体,集团内的公司也是单个法人主体,因此国税函(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或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同一法人单位,内部各分公司(非法人单位)之间、各部门之间、或分公司与下属分分公司(非法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吗?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我们认为同一法人单位内部订立的合同由于其权利与义务均归集于同一法人而非分公司,不具有合同的性质,不应征收印花税。
    第三部分、印花税的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64条可处05-5倍罚款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63条是偷税条款。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10000罚款,情节严重的,1-5万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般是2000以下,情节严重的,2000-10000罚款。
      (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上述系企业在印花税处理时因为未完备的操作,可能故意,也可能无意导致的税收法律风险,需要引起纳税人的高度注意。
    第四部分、印花税与纳税筹划
    印花税的纳税筹划应做在事前,事后基本无挽回余地,纳税筹划注意点主要是如下几方面,其一汇总本企业所有的合同凭证,对相关凭证印花税政策进行清理找包,其次利用印花税政策避免少交税,比如合同上不同项目必须分开、接受合同方也需要贴花、免税的凭证不要贴花、租赁合同中减少租金增加物业费等不贴花税项目以及本讲座基本囊括印花税案例中的处理技巧。
    A一些销售公司,经常签订购销合同,再比如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很多,如果一份份贴,根本忙不过来,再比如有的合同贴花金额巨大,印花税票都贴上去也不够,怎么办,听说有汇总缴税,那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般而言单笔超过500元或凭证多需要频繁贴花的可以汇总缴纳或汇总贴花,但相应的征税凭证与免税凭证应分别汇总,否则全额征收印花税。另外是否汇总缴纳不是必须的,而是可以选择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B现在许多公司并不签订纸质合同,而是随着网络的发达,开具电子合同,这种电子合同显然不好贴花,那么是否不需要交印花税呢?
    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政策?政策的出台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因此拾遗补缺的功能就至关重要,面对无纸化办公的迅速涌现,及时制定政策确保应收尽收就至关重要。电子凭证取代了纸质凭证,但“山还是那座山,河还是那座河”,电子凭证的性质和纸质凭证的性质无任何改变。在文件出台之前往往电子凭证是不征税的,只对找印出来的纸质凭证征税,所以162号文的出台解决了公平性问题。
    显然如果采用电子方式订定合同的就不宜再订定纸质合同了。
    第五部分、印花税与税务争议协调            
    A我们是河南的公司,在参加广州博览会时签订的合同应贴印花税到哪里缴?广州吗?
       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签订的应税合同回所在地贴花纳税,不涉及省际关系的由省局决定。
    B现在许多企业因为计算错误,导致印花税多交了,印花税多交是否真的不可以退吗?
    多贴印花税票是不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税的,但核定征收印花税开具的是完税凭证,根据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的税款,可以在三年内要求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如果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而无三年的限制。因此如果是以完税凭证交纳的印花税,符合条件情况下是可以退还的。
    在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应当尽可能实干重于多说,要提出自已的陈述申辨意见,要有理有据,要充分利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维护自已的权益。
                          总结
    印花税是个小税种,不重视也不会损失太大,这种看法对吗?其实这也是许多企业易忽略的问题,不重视印花税的学习,结果小税种也造成不小的损失。
    切莫忽视印花税,俗谓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许多企业往往将印花税视为芝麻税种,不以为然,其实恰恰最安全的地方却是最危险的地方,比如某企业搞土建工程,一直不知道建筑安装合同征收印花税,以为是请的施工方的事情,结果税务局一检查,上亿的土建工程补印花税五万,滞纳金三万,罚款五万,可谓是小不经意大失所算。再如有的建安企业放为总包方已就总包合同交了印花税,自已签的分包合同不需要纳税,结果一旦被查出,往往要处一倍的罚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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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8-11 09:33
  • 签到天数: 98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2-3-30 10:33:36 |只看该作者
    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扣除判断流程图(转)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972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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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8-1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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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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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3-30 10:40:40 |只看该作者
    谢了!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97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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