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五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邮政管理部门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管理本单位的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六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备。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条 企业统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月报上报时间为次月10日以前,季报和年报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
第十一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邮政管理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五章 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邮政行业统计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邮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按照《邮政行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予以通报,并移交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未按照规定建立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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