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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输出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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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4:19: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劳务输出已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逐步发展壮大起来,不仅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劳动力相对过剩的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就税务部门而言,如何切实加强劳务输出过程中各环节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源流失,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笔者就此谈几点意见。
    一、我市劳务输出的现状及执行的税收政策
    我市劳务输出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全市从事劳务输出的企事业单位有10多家,年组织劳务输出1000多人次,目前在外劳工约3000多人。我市劳务输出的类型主要有四种:一种是以企业为单位,对外承接建筑安装等工程项目;第二种是企业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受境外组织委托,组织企业内部职工或招聘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后组团出境,并进行跟踪管理;第三种是企业借权经营,企业本身不具备劳务输出资格,而借用有资格的单位的名义从事劳务输出;第四种是受境内有关组织、单位的委托,组织人员培训后,由境内有关组织、单位统一安排出境。
    针对以上四种类型,我们所执行的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对第一种,由于企业从事的是境外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所以不征收营业税,而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的征管。对第二、第三种类型,企业在境外从事组团人员管理所取得的收入属境外劳务不征营业税,但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其在境内从事的中介服务向出国劳工收取的费用应全额计征营业税,同时对境内外所得全部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第四种,企业所有经营活动都在境内完成,故应对其所取得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征管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营业收入的确认缺乏有效依据。准确认定营业收入(含境内、境外劳务收入)对计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劳务输出的形式多样,收入来源渠道复杂,而税务机关的制约、控管手段还很薄弱,再加上目前整个劳务输出行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缺乏一个相对完善的行业管理机制,企业的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支出往往也很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对境外收入难以确认,甚至连核准境内收入也显得比较困难。
    二是企业违反税收政策的现象比较多。在营业税方面,目前较普遍的现象是“差额申报”。据调查,目前劳务输出企业从事中介服务向每个出境人员收取费用的标准为7000--10000元左右。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对这块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但实际上较多企业认为,在所收取的款项中有很大的部分是属于**费性质的,如后期培训考试费、签证护照费、体检费、公证费、路费等,而扣除上述各项费用后余下的仅2000元左右,只占总额的30%不到,企业感到按收款总额申报缴税太冤,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将总收入扣除费用后的差额作为应税收入申报营业税,结果被查处。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不严,税前列支费用随意且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还有少数企业将应税收入长期挂在往来科目,不按规定结转收入,或者将收取的中介服务款项化整为零,只将其中的小部分作为收入,以此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是发票使用不规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从事中介服务的劳务输出企业收取有关费用时必须开具营业税普通发票,而目前大多数企业使用的是收款收据等非法凭证,真正使用发票的企业几乎没有。究其根源,一方面是劳务输出企业收取的费用不仅包含的内容名目繁多,而且还有履约保证金等,企业对这些款项应不应开票、缴税、如何开票、缴税还不清楚或仍存在异议;另一方面,被输出劳务人员缺乏索取发票的意识,在缴款后,只要有票据,根本不管是不是发票,使得企业不开发票“顺理成章”。当然,税务机关在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征管手段、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也是发票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
    三、对策和建议
    针对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劳务输出税收征管。
    一是切实加强税法宣传。通过开展对企业法人代表、办税人员集中培训等方式,促使企业纳税意识和办税水平不断提高,从而自觉按照税收法规政策做好财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二是严格发票管理。要求劳务输出企业向出国劳务人员收取款项(包括**费用、履约保证金等)时,必须开具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三是试行“组团报告办法”。即要求企业每次和境外或境内有关企业、组织签定劳务输出协议,开始组团时,就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从头抓起、跟踪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四是开展经常性税务检查。通过查处少数企业的违法行为,督促大多数企业严格执行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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