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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某房企出售住房、车位少缴税款处以0.5倍罚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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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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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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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4-6-28 23:25: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税罚告〔2024〕*号
    内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对你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7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2021年11月17日向我局报送的《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列明:你公司2019年出售住房取得应税收入732,412.38元、2020年出售车位取得应税收入522,620.95元。共计少缴纳增值税62,751.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92.61元、教育费附加1,882.55元、地方教育附加1,255.03元,少预缴士地增值税 29,277.92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东兴区税务局田家税务分局2023年1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费,逾期仍未缴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内江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查情况说明》、《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公告送达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东兴区税务局田家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增值税62,751.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92.61元,土地增值税29,277.92)处以0.5倍罚款48,211.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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