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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送达公告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45B): 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等规定,对你单位浩洋大厦项目进行清算审核,并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有关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按《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中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半壁街33号 联系电话:82220523 联系人:刘小龙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西长安街税务所 2022年6月29 日 附件8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京西长税清税(审)2022[0001]号纳税人名称 |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 | 9111**45B | 纳税人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胡同42号1号楼4层4912室 | 电话 | 839**282 | 清算审核实施期间 | 2021年12月20日---2022年4月19日 | 清算审核所属期间 | 2009年7月31日---2022年3月31日 | 清算审核项目名称 | **大厦 | 审核人员 | 刘小龙 | 审核部门负责人 | 刘清龙 | 经对你公司(单位) **大厦 项目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现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列举如下,请对所列事项、数字予以核对,并在收到此表后三天内填好送回我局。对所列问题你有陈述权利,我局将会在处理时予以充分考虑,逾期视作放弃,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2022 年 4 月19 日清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经对你公司(单位) **大厦房地产开发项目2021年12月20日至 2022年4月19日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如下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厦项目拆迁成本中未实际发生的计提费用620893801.85元,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金额。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该项目清算应缴税款1084055335.41元,已缴税款78000647.00元,应补税款1006054688.41元。 | 纳税人意见 |
| 纳税人 经办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来源: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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