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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房地产财税答疑精选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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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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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9-6-20 14:17: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新项目调研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新项目前期调研工作,发生了诸如规划设计费、咨询顾问费、勘察测绘费等相关费用,但不确定此项目最终能否成功获取。我公司是否可以将项目获取前所发生的前期调研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前扣除?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各项费用属于管理费用范畴,且将上述费用资本化计入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可能会导致后期无相应收入与之配比,应直接作为费用申报税前扣除。
    二、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我们公司目前处于筹建期,还没有开始产生经营,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答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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