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0 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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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税务处理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六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开发成本时,也有基本相同的内容,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二者虽表述相同,但在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中,开发成本的处理仍有区别。
1.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处理,二者有区别。企业所得税中,该项费用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而在土地增值税中,此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就是说,二者差异的项目,在土地增值税中,都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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