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记有。 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 第一,到底如何判定建筑老合同和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标准,这么严肃的一件事情为什么会前后文件矛盾,驴唇不对马嘴,真的无语,而且谁都解释不了。 我们看看一下财税36号文是这样表述的: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公告上又这样表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这两个文件,根本没有明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单独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否作为判定老项目的标准?纳税人认定老项目是否需要备案?如何管理?这么重要的事情是无法回避的。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对外出租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本没有明确。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过度衔接问题一大堆,也没人给个明确说法,例如,对方欠工程款,即便遇到营改增,对方仍无法付款导致在营改增实施前仍无法开票的施工企业,如果营改增后开不出地税发票如果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按什么计算方法交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收款并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没有开票的部分,营改增后再开票,如果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申报纳税,如果不纳税需要提供什么依据?纳税人拖着时间应该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而没有开,拖过5.1后才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另外纳税人手中发票什么注销,5.1后是否还可开据,等等,太多的问题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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