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14年第7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开发产品的预征率,按原规定执行。 二、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原规定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 1、关于省局2014年7号公告的解读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省局2014年7号)下调了普通住宅预征率,同时对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暂停预征,体现了对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优惠。该文件首次提及“双限房”、“三限房”概念,即限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和套型的房屋亦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双限房项目”、“三限房”项目内为平衡预算建造的商铺等其他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另外,该文件将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按普通住宅标准进行预征,体现了低增值率产品适用低预征率的原则。 以上解读如与现行政策及解读有异的,与现行政策及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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