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用户从未签到
|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营业范围:设计、安装、电器产品批发零售等略)和我房产公司签订《电源防感应雷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条款写的主要是设备安装、调试,只其中一条写着:承包方所提供的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工程预算写着:电源电涌保护器 86个 价格含税18万元。现甲公司全额开建筑业发票给我公司。问:此发票开具有问题吗?
我的理解:此业务实质上是:甲公司卖防雷设备给我公司,并负责安装调试。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所以,此业务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开具增值税。
但是,甲公司说他们一直开给房产公司都是建筑业发票的;我另外咨询了一个同行的前辈,他是这么理解的:因为是安装合同,所以开建筑业发票;如果是购销合同就开增值税发票。而且,目前房产公司的主管税务机构一般都是地税,如果是增值税发票,到时候做清算还要写情况说明,如果是地税的发票,就没关系。故此,这个业务全额开建筑业发票是没问题的。
所以发帖想最后确认下:此业务到底是开什么票的?谢谢阅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