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7-9-14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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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企业不同阶段的收入处理
从会计处理上来看,一般销售的开发产品没有收完全款不会交付入住,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时,企业方结转收入,否则,不论是未完工建造阶段的开发产品还是完工后未交付的开发产品,所收取的款项一概反映在“预收账款”科目。
税务处理上,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所以这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既不能站在会计的角度上理解税法,也不能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的条件理解为同样适用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
A房地产企业,2010年度完工交付B项目预收收入10000万元,其中上年收入4000万元;完工未交付C项目预收收入6500万元,其中上年收入2500万元;在建D项目预收收入3500万元。2010年12月,A房地产企业结转B项目销售收入10000万元,销售成本7500万元。该企业各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均为15%,税金暂只计算营业税,不考虑期间费用。
B项目开发产品,会计已经结转收入,且收取的预收款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确认收入的条件,确认所得税收入10000万元,确认结转成本7500万元。
若B项目所收取的预收款中4000万元已经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在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中做过纳税调整,则在2010年度应做纳税调减处理。
B项目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7500-10000×5%)-(4000×15%-4000×5%)=2000-400=1600(万元)。
C项目开发产品,不具备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会计尚未结转收入,但是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应计算为企业所得税收入6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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