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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利费列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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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ullion
时间:
2008-12-11 13:05
标题:
福利费列支问题
俺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
执行新准则的企业2007年度未用完福利费是全部冲回的了。
但是!
原计税工资制下大部分的福利费余额已经作了纳税调整了,也就是说已经是税后的福利费余额了。
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虽然2007年度福利费仍可以计算扣除,但是以后年度要先用完税后的福利费余额才能税前扣除吗?
作者:
燃情岁月
时间:
2008-12-11 13:06
可以这么说吧
先把以前的用完,再按照新的办法扣除
作者:
soullion
时间:
2008-12-11 13:13
那外资企业福利费还分税前、税后呢!
作者:
soullion
时间:
2008-12-11 13:14
这样不是违反税法避免重复征税的原理了嘛!
作者:
lchdxy
时间:
2008-12-11 19:04
先把以前的用完,再按照新的办法扣除
实际发生三十万 允许扣除25万,以前年度结余40万,则本年度扣除30万。
作者:
zznina
时间:
2014-6-2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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