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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得税是否要按年清缴?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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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8-12 17:35: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项目公司一期房产已经销售90%左右,马上要交房。

税务机关上月来巡查之后提出几点意见,看起来不太合理:

1、说交房后就应该将一期的相关成本结算清楚,之后不得再列入一期的成本。 “但是,一期尚未结算完毕,怎么说不能进入成本,就算竣工决算之后,也还有管理费用,返工维修,绿化施工等,也得进成本吧”。

2、2008年要对一期的利润进行所得税汇缴。“目前一期已经按销售收入3.33%预交了企业所得税,我印象里面所得税清算要等项目结束后才进行啊,如果真的按年汇缴,这项目公司因为实际利润率较高,岂不是要提前补交所得税? ”

各位同仁,请问是否碰到类似情况,怎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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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23 10:57
  • 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8-8-13 08:39:42 |只看该作者
    发一个文件给你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文号:  [ 国税函〔2008〕299号  ]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08-04-0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8-8-13 09:56:47 |只看该作者
    按照文件精神?

    难道上面税务部门的意见是对的, 那对开发商不公平啊。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4-9-9 09:21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08-8-13 10:45:48 |只看该作者
    看帖 回复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23 10:57
  • 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08-8-13 14:47:3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idyll 于 2008-8-13 09:56 发表
    按照文件精神?

    难道上面税务部门的意见是对的, 那对开发商不公平啊。




    注意: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另外:税务部门什么时间讲过理;
    再另外:文件明明是4月7日颁布,而执行日期为1月1日,是不是有点不合理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8-9-3 09:16:17 |只看该作者

    文件执行

    税务局难道没有讲过这个文件吗,郁闷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1-11 20:2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7#
    发表于 2008-9-23 10:33:09 |只看该作者
    税务局难道没有讲过这个文件吗,郁闷啊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4-10-17 14:13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8#
    发表于 2008-10-12 13:44:32 |只看该作者
    看看。回回。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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