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 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 为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政策调整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变化,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新的填报口径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时以及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暂按以下口径填报,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行调整。 除本填报口径以外,《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各行次的填报,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执行。 一、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时的填报 (一)季度预缴申报时的处理 企业本期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 (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 1、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2、预计毛利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3列“调增金额”。 发布日期:2010-02-25 司长好:新31号文中的规定《预售合同》确认收入,与之相对应的成本、营业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计税毛利额怎样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系统地填报? [ 2009-04-24 09:47:14 ]
[ 缪慧频 ] 按照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规定,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填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营业税金、土地增值税填报在主表第3行,计税毛利额填报在附表三第52行。 [ 2009-04-24 09:47:14 ] (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填报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如果会计处理时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季度预缴申报时,其数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栏减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的填报 (一)季度预缴申报时的处理 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一款调增处理的预计毛利额,季度预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栏减除。 (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不包括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处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3列“调增金额”。 2、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差额调整的填报 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处理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4列“调减金额”。 (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填报处理 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三款处理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其数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栏增加;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3列“调增金额”。 国税发【2009】31文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不是预征,没有多退少补的过程)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云中飞理解:房地产企业的预收帐款属于税法的收入,是收入就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虚假申报,就是偷税。
(三)北京的填表方法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
1、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及
附表三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2、预计毛利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3列“调增金额”。
3、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填报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如果会计处理时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季度预缴申报时,其数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栏减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云中飞理解:现在市面上有很多自称是房地产税务专家的人,可以说是多如牛毛。那么,怎么分辩是真专家和伪专家呢?云中飞教你一个简单的办法,你只要问他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如何填申报表就可以了。如果他结结巴巴说不出来,或者左右顾而言他,这就是个伪专家。上面介绍的三种方法虽然都能达到目的,但都没有完全符合税法的本意。无锡的同时做视同销售和视同成本的做法云中飞不喜欢,因为预收账款属于税法的收入,不是视同销售收入,而且平白无故多了个子虚乌有的视同成本出来;青岛的方法很简单,但没有体现预收账款属于税法的收入,属于白猫黑猫的权宜之计;云中飞比较喜欢北京的方法,他很好体现预收账款属于税法的收入的意思,不过,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却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报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而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啊啊。没有一个完美的,那怎么办?只能白猫黑猫了。
| | | 新31号文中的规定《预售合同》确认收入,与之相对应的成本、营业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计税毛利额怎样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系统地填报? | 按照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规定,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填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营业税金、土地增值税填报在主表第3行,计税毛利额填报在附表三第52行。 | 该问题问的模糊,回答的含糊。 1、如果该《预售合同》的收入未达到完工标准,即:俗称的预售收入,那么附表三的第52行填写预计毛利额,而附表二是的成本、主表第三行的税金及附加,是不会有数据的。当年的税金及附加由于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应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调减项目)中填列。 2、如果该《预售合同》达到完工标准,则附表三52行将以前年度确认的预售收入转回,而主表第三行的税金及附加不能重复扣除,应该在附表三第40行进行纳税调增。 而总局领导的回答,将这两种情况捏合在一起,又没有做必要的说明,很含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