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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07:11
  • 签到天数: 423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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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1-16 10:57: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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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3-9 14:34
  • 签到天数: 614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4-1-16 11:00:34 |只看该作者
    及时。。。。。。。。

  • TA的每日心情

    2015-2-28 09:58
  • 签到天数: 68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4-1-23 16:07:44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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