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10-21 1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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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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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现有一疑问百思不得其解!
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
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9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同一问题却有不同的规定:一个要求视为公允价值变动,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扣除;一个是可以当期扣除。在下想问问各位专家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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