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10-18 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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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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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我的问题是:
1、会计上预提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本人理解用于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但对能够准确核算季度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也可),具体时间可以根据证明资料(工程合同,工程预算,已办理的结算,已取得的发票金额,)等情况在年底12月31日前预提,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在10%以内可以视为充分考虑到<实施条例>的规定据实列支成本费用精神的特例.因为出包工程的实际情况有可能存在未支付的工程款,同时发票也未开具,但已经跨年度,但开发项目已竣工且销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开发企业不能将工程成本预提,则年度企业所得税会存在收入与成本的不合理配比,从而对企业收益造成暂时性差异.
而公共配套设施方面可参考预算资料,以及规划类证明文件.时间本人理解为能够按照建筑面积划分土地成本的时候.
政府类基金和规费的预提则应当以销售单位产品的时候,无论是现房销售还是预售收入,只要能够确定销售产品了,就应当说可以计算出相关基金和规费.
2、具体预提时的入账凭据是什么?
具体预提的入账凭据应当说需要询问主管税务机关和建立健全备案资料.
3、账务处理的分录是什么,谢谢!
望答复,越具体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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