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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国税发[2009]31号文中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的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7-21 13:24:3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问题: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那么,房地产企业预提的公共维修基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劳动保险费、以及预提的资本化利息,是否属于上文中列举的可以预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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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5-24 07:50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1#
    发表于 2014-5-12 14:57:57 |只看该作者
    是否按列举执行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14-5-12 13:43:53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再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2-26 14:10
  • 签到天数: 461 天

    [LV.9]以坛为家II

    19#
    发表于 2013-1-9 09:29:12 |只看该作者
    国税发[2009]31号文中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的问题 [修改
    出自房地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4-12 11:31
  • 签到天数: 152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18#
    发表于 2013-1-9 09:08:4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1-8 16:44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7#
    发表于 2011-11-28 20:37:32 |只看该作者
    这方面的资料刚好要用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1-8 16:44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6#
    发表于 2011-11-28 20:35:5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看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0-16 15:0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15#
    发表于 2011-11-15 11:02:52 |只看该作者
    这个得好好看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13 21:27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4#
    发表于 2011-11-9 16:41:37 |只看该作者
    看看如何操作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11-3-10 13:09:42 |只看该作者
    这正是我想知道的内容,回贴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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