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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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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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按揭是否应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问:我公司因资金不足,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银行的融资渠道又很狭窄,故我们采取了假按揭的方式,即让我们公司员工用自己或亲属的名字,签定个人预购商品房协议,我们支付个人首付款后,收到银行给付的住房按揭款,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不是“预收账款”),但税务机关认定我们的此项假按揭也应依预征率计提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和依计税毛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但我们这根本不是售房款而只是融资款,假按揭难道也要交这些税吗?
答:如您所言,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扩充融资渠道和节约融资成本,多采取假“按揭贷款”此常见方式,融入资金计入多计入“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借款”,并将承担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或开发成本。应该说“假按揭”不仅骗取了银行信贷资金、造成房地产虚假繁荣的表象,同时在税收上,企业也通常以 “假按揭”,并没有真正意义的销售为借口,拒绝履行纳税义务。
对假按揭是应依其行为实质认定属融资款项还是应依其表面的法律形式作为税收收入来缴纳税款,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无针对性的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的征管作法也不完全一致,但其主流意见认为对假按揭贷款,不能因企业的违法操作而获取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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