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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有关拆迁补偿的税务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7-30 14:52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6-11 11:1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规划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对于该项拆迁工程涉及到的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相应的涉税处理,各地规定不一。 i;$=(kBH
          
    企业和个人的搬迁大致可分为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政策性搬迁因为涉及到政府对城市的规划或其他主导原因,会有许多税收优惠。而商业性搬迁是由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自由协定为依据而进行的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不参与其中。在税收上适用各种不同规定。 o,Lu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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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政策性搬迁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税务对此类搬迁的认定是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如果没有,则一般不会认同为政策性搬迁,从而将此类涉税处理界定为商业行为。根据渝地税发〔2007207号,重庆对此类政策性搬迁范围规定为: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由重庆市土地储备中心、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管理公司等将土地收回,支付给搬迁企业的搬迁补偿收入,也包括从受政府委托实施片区开发的开发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u+?O|uRn:n
    K6}&,C @/  
    下面就搬迁补偿有关的涉税问题做梳理分析。 zD6jpgfVOd
    一、政策性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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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营业税 <;b*M V
    4

    由于政策性搬迁是政府收回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根据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被搬迁企业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渝地税发[2002]156号规定,属于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此类补偿,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搬迁企业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土地管理法》(2004825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物权法》(2007316日公布)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66公布)第四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补偿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再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因此补偿收入不需要开发票,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补偿款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因此,受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开发企业在支付被搬迁企业的补偿款时,只需取得收款收据,并以搬迁、补偿的有关文件作为附件入账即可。 -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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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增值税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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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c gqKyh>?
    因此,被搬迁企业因上述政策性原因拆迁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拆迁补偿费,免征土地增值税 j?Cd] ‑`5
    3
    、企业所得税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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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搬迁企业取得拆迁补偿费,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重置、重建或改良的,以其补偿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此类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重置、重建或改良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应将搬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变卖收入扣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BM).e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Wb`^0IZ.y
    7(x?(<OeB  
    4
       个人所得税 SS% |&  
    根据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超过标准部分,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范畴,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vGt*y% @3
    S~U(4T] l`  
    二、商业性搬迁 2/0id#
    根据以上的政策性搬迁文件知道,被搬迁的企业和个人,都是因为政策性原因归还土地使用权而得到相应补偿。那么,如果不属于政策性搬迁,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行为,则属于商业性的搬迁,对此类补偿费的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Vs:/ s@M
    1
               营业税 vkL‑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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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税函[1997]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辅助物的补偿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具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同样适用于该文件,因为没有政府搬迁文件,因此得到的此类补偿,不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应得的补偿费,它属于一种财产转让的经营行为,被搬迁企业或个人接受的补偿费,实际上是财产转让收入。接受补偿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收入是,应给付款单位开具营业性发票,并交纳营业税。 /(TCi%[mc
    -rQ/pBjI  
    2
    、企业所得税 |A$t-[N
    由于非政策原因搬迁,被搬迁企业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如果重置、重建、改良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性质类的,只能通过折旧或摊销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而不能像政策性搬迁那样将重置、重建、改良支出全部抵扣;如果属于费用性质的,则可计入当期损益扣除。 $~ .<wfl`p
    [*Skb<f-  
    3
    、土地增值税 FAZ=x4=
    由于非政策性搬迁,被搬迁企业或个人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其增值额由补偿费(转让收入)减去扣除额后确定。扣除额则根据以下文件处理: Y dV e(x
    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i0W?a+<j
    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过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按增值税条例第六条第(一)、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YVumwMg
    &;F:#|\y  
    4
       个人所得税 5+\S[%x2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参照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确认余额后交纳个税。 p$4^jxBNn;  
    综合以上分析,难免疏漏,但可总结为:房屋拆迁或旧房改造,是个巨大的,涉及面广的工程,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了解最新的财税资讯,对于及时调整相应的税收策划,未雨绸缪,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zI}
    KSlt

    房地产企业的拆迁补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相当于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另外,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例:A公司2008年5月开发某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该项目用地面积210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31900平方米,可供销售面积29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安置回迁户村民的住宅面积为7900平方米,其余21100平方米的住宅由A公司自由销售或使用。该项目于2009年5月完工。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的回迁房面积共7900平方米。2010年1月正式对外销售,并于当月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4770万元。

       该项目工程已竣工决算,开发成本为6400万元。其中,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为零,前期工程费7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32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费16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0万元,开发间接费300万元,向某公司借款的利息400万元(假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过程如下。  

        1.支付建筑施工等其他开发成本6400万元。  

       2.拆迁补偿费支出=7900×0.7=553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拆迁补偿费不能认为只是拆迁户7900平方米,而是整个楼盘的,需要在总可售面积29000平方米中分摊。  

       视同销售收入=7900×0.7=5530(万元)。  

       3.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6400+5530)÷29000=4113.7931(元/平方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29000平方米是作为总可售面积计算的,不能减去拆迁户的7900平方米,即不能以21100平方米作为分母。

       4.视同销售成本=4113.7931×7900=3249.8965(万元);  

       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5530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5530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55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30。  

       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5530万元,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5530万元,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3249.8965  
           贷:开发产品   3249.8965。  

       税务处理如下。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A公司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就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280.1035×25%=570.0259(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能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缴税,而是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计算缴款。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在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不需要立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只需要预征。假定预征率为2%,则A公司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要预缴土地增值税=5530×2%=110.6(万元)。回迁房视同销售所得最后是否作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看楼盘的销售情况。由于该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此土地增值税必须清算。  

       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过程如下:  

       不含利息开发成本=5530+6400-400=1153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1530×130%+14770×5.5%=15801.35(万元);   

       增值额=14770+5530-15801.35=4498.65(万元);  

       增值率=4498.65 ÷15801.35=28.47%,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率为0;   

       应缴土地增值税=4498.65 ×30%-0=1349.595(万元);  

       已预征土地增值税=5530×2%=110.6(万元);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349.595-110.6=1238.995(万元)。  

        3.营业税的处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拆迁补偿房产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拆迁补偿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为补偿房产竣工并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  

       2)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这里的成本价如何确定?有的地方认为,考虑到被拆迁房产原占有土地,开发商不需对该土地支付成本,补偿房产的成本价不应再计算土地成本;有的地方则认为应包括土地成本。笔者的看法是回迁房的成本和正常销售的商品房一样,应分为土地成本和建筑成本两个方面,只不过这里土地成本是以房换地换回来的,成本价应该包括土地成本。  

       A公司应该在2009年9月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缴纳营业税=4113.7931×7900×5%=1624948.2745(万元)。  

        3)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问题。  

       A公司如果采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530万元,A公司应按销售价5530万元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A公司如果采用企业会计制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没有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则A公司应该按成本价3249.8965万元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然后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怎么开发票,都不影响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拆迁补偿款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字体: | 打印 发表于: 2010-1-05 09:07    作者: 嫦娥一号    来源: 房地产会计网
     问:我单位属市级集体企业,收到房地产开发商转来的拆迁补偿款,请问拆迁补偿款应当支出哪些项目?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答:企业拆迁通常包括政策搬迁和商业性拆迁两种形式。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这种情况下被搬迁企业通常并非出于自愿,搬迁补偿款主要是补偿企业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以及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新建厂房等支出以及安置职工之用。  

      对于政策性搬迁,财务及会计方面,《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  

      ⑴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⑵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②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③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④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⑶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税务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  

      ⑴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的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⑶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如果是商业性拆迁,即基于双方自愿的拆迁,补偿款实质上是被拆迁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及转让不动产等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应该对转让收入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只能按清理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账务处理。所发生的损失在税务方面应该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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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9-7 16:18
  • 签到天数: 13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2-6-11 11:16:4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下,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22 14:22
  • 签到天数: 124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12-6-11 11:22:51 |只看该作者
    先学习,再回复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4 13:0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4#
    发表于 2012-8-21 11:12:48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8-19 11:22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12-10-22 14:34:06 |只看该作者
    感谢奉献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12-10-25 15:09:57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5-20 21:37
  • 签到天数: 2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12-11-4 20:49:33 |只看该作者
    看看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5-6 16:27
  • 签到天数: 11 天

    [LV.3]偶尔看看II

    8#
    发表于 2012-12-11 16:49:1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7-17 14:59
  • 签到天数: 330 天

    [LV.8]以坛为家I

    9#
    发表于 2013-1-5 16:54:37 |只看该作者
    好知识,学习了!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3-26 10:4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0#
    发表于 2014-3-26 11:08:3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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