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7-9-14 13:57 |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税率分别为余值的1.2%或租金的12%,税额计算看似简单其实也不简单,因为房屋在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类费用,如租金收入、装修费、设施更换费等,该如何计算?有哪些征免规定?
房产企业自用商品房应缴纳房产税
浦口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项目近日开盘销售,该公司将此项目中临街的两间门面房作为楼盘的售楼处临时使用,未记入公司的固定资产账目,准备楼盘销售完毕后对外销售。对此,该公司财务人员特地前往税务部门咨询,这两间门面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于房产原值的确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该公司利用开发的商业用房作为自用的售楼处,应自开始使用售楼处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应按售楼处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余值,再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
未办理验收、未入账但已使用的房产也应缴纳房产税
近日,江宁地税局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工作中发现某企业在自有土地建造的房屋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并无房产税缴纳记录。经核实,该企业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建设的生产经营用房自2011年2月开始使用。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该房产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也未在“固定资产”账面反映,未提取折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