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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车位是否确认收入 [打印本页]

作者: 499734998    时间: 2012-4-6 16:50
标题: 车位是否确认收入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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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4-6 19:27
回复和学习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2-4-6 20:14
海蛎子 发表于 2012-4-6 19:27
回复和学习

谢谢,收到学习了,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2-4-6 20:18
tang-tang 发表于 2012-4-6 20:14
谢谢,收到学习了,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这句话怎么理解,能具体说说吧,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50779-1-1.html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4-6 23:23
楼主辛苦,学习了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4-7 08:08
学习了
作者: 可可keke    时间: 2012-4-7 09:17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那做什么科目合适?提税怎么提?
作者: 山东有一说一    时间: 2012-10-11 11:01
学习啦,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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