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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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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9-10 13:44: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
    【标  题】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9-24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10-10-1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失效日期】2010-9-30
    【内容分类】委局级 -房地产市场管理   【文  号】津国土房市〔2010333
    发布日期:2010-10-12 9:17:33 责编: 作者: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提交《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登记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
      5、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6、商品房项目达到基础工程形象部位的证明;
      7、商品房销售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等,以及由天津市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屋测量中心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图中用红笔圈出拟售房屋的位置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以上第12346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附件1)。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
      三、审查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对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查勘,留存图像资料,填写《商品房售房许可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查勘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在核查记录上签字。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所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计划、土地、规划、施工等证件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与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致;
      3、有关证件证载内容与申请销售的范围是否相符;
      4、基础工程形象部位是否符合要求;
      5、《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规范;
      6、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7、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滨海新区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工作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0101日起施行,至20159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津房市〔20042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2.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查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对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查勘,留存图像资料,填写《商品房售房许可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查勘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在核查记录上签字。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所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计划、土地、规划、施工等证件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与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致;
      3、有关证件证载内容与申请销售的范围是否相符;
      4、基础工程形象部位是否符合要求;
      5、《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规范;
      6、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7、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滨海新区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工作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0101日起施行,至20159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津房市〔20042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2.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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