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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请问有谁知道财税〔2009〕61号文件废止后有关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20-6-21 14:42
  • 签到天数: 19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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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2-8-29 15:5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   索引号:   文号:财税〔200961号   发文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9-12-14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1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
    其中有一个废止的文件: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索引号:   文号:财税[2006]114号   发文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8-02-26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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