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3-10-17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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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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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帐款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是否可直接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我公司有同事认为房地产公司会计帐要在四个收入条件达到后才将预收帐款转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所以主营业务税金也应该与之配比,缴纳的营业税等都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以后结转收入后再转到主营业务成本。
但是我认为,2006(31)号文明确规定“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即可以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且2008(299)号文具体规定了填列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这样的话,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如果不放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将无法减除这一部分费用。而且虽然会计处理上没有结转收入,但实际税务上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预收帐款同计税毛利率计算了当期毛利额,也相当于按全部的预收帐款和估算的成本进行了结转,那么主营业务税金自然也应该扣除,所以我认为每月按预收帐款实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可以直接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不能入“递延税款”。
请问,我们谁的观点是正确的,原因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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