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
基本情况是这样的:有一个房地产项目已经开发了一期了,还有一期未开发,想转让项目,对其中的税务问题怎么处理。
1、首先是转让方式,对税负的影响
如果是直接转让土地和建筑物等资产,按规定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当然还有所得税,交易合同、办理证书还有印花税。
但如果按现在经常办的方式: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的,因为转让的是公司的股权,并没有进行资产、土地的转让,所以不缴纳营业税(5%),也不缴土地增值税和契税3-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的通知》2003第184号,在2008年又延长到2011年12月31日规定企业股权重组不征收契税。
股权转让不属于土地或建筑房屋出售,所以达不到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2、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常常在进行项目公司转让时,因为项目公司所持有的土地等资产增值了,转让方在转让时会将增值部分计算进入转让股权的价值,如股权原注册为1000万元,土地增值了1000万元,转让方会将1000万元的股权按2000万元进行转让,(当然这只是为了计算简便举的例子,实际金额和复杂程度要比这个大得多),虽然资产转让变为股权转让后不需要交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但多出的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转让方需要交股权转让部分的溢价税,按企业所得税法,转让财产包括股权需要按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后税率为25%,修改前为33%。
这部分税负如何处理,按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资本公积是可以转增股本的,就是说把最初价值1000万元的土地,通过评估,按现在的价值计算,溢价部分为资本公积,将1000万元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形成股权,这样项目公司的股权就成了2000万元,(而且 按会计准则,由资产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只能转增资本,不能用于公红。)然后,将2000万元的股权平价2000万元转让,这样就没有股权转让的溢价了,不必缴纳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了。
3、受让方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通过资产溢价转增资本公积的方式,避免了转让方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此案中受让方提出来,那多出的1000万元,我付了,但企业土地的成本还是1000万元,土地购买时的发票还是1000万元,将来我房屋出售时,只能按1000万元计算土地成本,多出的1000万元我要缴土地增值税,这样我多付的1000万元没有办法进入成本,要为这个成本缴税,成本是不应该缴税的,这样增加了我的负担。
的确是有这样的情况,但对此我的解释是:土地成本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只是成本之一,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不仅是土地成本,还有建安、税金等成本,而且这所有的扣除项目在120%以上的才会达到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要求(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就是说多出这1000万元,如,当全部成本达到5000万元时,在6000万元的销售金额内就不发生纳税的情况了。
而且,你股权取得是可以进入股东公司的成本的,这个成本在股东公司的层面是可以抵所得税的,就是说这多出的1000万元,即使按30%纳税,由于股东公司可以少缴25%的所得税,实际只增加5%的税负。
4、关于一期和二期分开出让的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