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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首先要了解总机构管理费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因为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营业税处理规定源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原《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该文件明确,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无论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均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其真实发生的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从而避免重复扣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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