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40586|回复: 7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解读] 再论《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0-10 20:43: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来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的讨论帖子。
居然有许多朋友说它不合法或者失效了,还说造成许多冤案等等,其实是他们对税总堵住了某些“税务策划者”的财路所做的发泄情绪而已,为了说明此文的前世今身,我从借用朋友的文章方法分析一下:
从目前中国境内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实务和实践来看,股权转让意图规避土地增值税的做法或者筹划,大行其道。但是,大家经常这样做或者选择这条路径,并不意味着这条路就能绝对规避高额税费,反而搞不好弄得进退维谷。希望企业策划时引以为鉴。下面是具体内容,请参考!


【背景和示例】: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到国土部门属下的土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再在其土地所在土地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中间涉及土地转让的税费,转让金大约每平方米土地30多元;契税,成交价的3%,以及其余零星费用。土地成交价往往金额巨大,随之交易税费一般亦为数不低。为省税费,有的土地交易双方不愿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是采取转让原土地权利人(公司)股权的方式,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及法人代表变更登记,通过取得公司100%股权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比如,甲将他于3年前以2000万元价格取得的一块土地转让给乙,两人经协商谈妥,甲以1.9亿元的市场公允价格将这47500平方米商住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如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式交易,则转让金(费)为150多万元,契税为570万元。该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某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为甲与另一人,甲持股权90%,另一人占股权10%,该贸易公司专为取得土地注册成立,没有开展其他业务,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证实如此。于是,甲与另一股东签名,将贸易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与乙指定的另一人,并到工商局办理了贸易公司股东变更、章程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等手续,乙成为贸易公司股东,从而实际获得土地。

以上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贸易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民事活动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在它内部,无论股东、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名称、章程等登记事项发生什么变化,都不影响它在法律上享有的独立人格地位。因此,如土地权利人内部发生变化,只需要到工商局部门办变更登记即可;如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变化,按《土地登记规则》,应到国土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这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需缴交转让金、契税等税费。

【法律分析】: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9-16 15:03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9-10-10 21:02:20 |只看该作者

    也谈687号

    非常不错的话题,687号肯定没有作废,政策肯定适用,但实务中全国各地地税机关按此政策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寥寥无几。接着还要说一句,实务中征收的案例较少并不代表没有涉税风险,千万别被所谓纳税筹划专家给忽悠咯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10-10 22:15:17 |只看该作者
    回帖学习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4-29 16:4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4#
    发表于 2009-10-11 13:50:22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一定要学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6-7-6 15:46
  • 签到天数: 44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09-10-20 11:18:3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这个帖子,很实用规定。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9-10-21 20:54:2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这个帖子,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25 15:10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7#
    发表于 2009-10-23 09:00:39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1 21:33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8#
    发表于 2009-10-30 11:49:12 |只看该作者
    非常喜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9#
    发表于 2009-10-30 12:44:08 |只看该作者
    这文件还没见过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10#
    发表于 2009-10-30 12:48:45 |只看该作者
    很是值得研究。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