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386|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接受开具不规范发票的企业会受罚吗?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23 10:57
  • 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2-17 09:57: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接受的发票开具不规范,税务局是否处罚接受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括:(一)未按照法规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二)未按照法规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法规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法规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因此,对取得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接受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8-23 09:48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09-1-7 12:01:15 |只看该作者
    一般是不会罚的,如果要罚的话赚的钱都未够交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5 14:44
  • 签到天数: 104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11-11-21 16:33:33 |只看该作者
    要罚的,最起码是审核不严吧,这样也能有个警醒作用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