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4-9 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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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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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A房地产公司房产滞销,为缓解资金紧张局面,决定面向公司内部员工优惠销售商品房一批。对于有5年以上工龄的公司员工,以正常销售价格的60%为内部优惠价格;对于5年以下工龄的公司员工,以正常销售价格的80%为内部优惠价格。假定该公司房产正常的销售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平均建造成本为3000元/平方米。
该内部促销方案出台后,财务人员对于相关税务处理发生了分歧,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计算?
2.对员工的优惠价款是否应该视同“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如何确定?是否按照正常销售价格与内部优惠价格的差额计算确定计税基数?
针对该方案的焦点问题,笔者分税种分析作出解答。
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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