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4-9-18 1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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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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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二)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退回的10万的现金,可以在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贵公司再销售其他房产时,按销售价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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