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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原有应付福利费的影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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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6-24 13:04: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原有应付福利费的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2月颁发的《2006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  [一]》(以下简称“《若干问题》”)中写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以下将对《若干问题》中提到的这些事项做具体分析。
                  取消应付福利费计提
        根据财政部原来有关“应付福利费”的规定: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应付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费、职工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开办医院、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的现象已经不多;又由于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职工医疗、大病、工伤、生育等费用的发生变得非常均衡,不会出现因职工医药费报销金额过大,造成应付福利费不够用的现象。所以,应付福利费的正常开支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而随着一些上市企业的成长、利润逐年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也逐年上升,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数因此也逐年增加。鉴于以上原因,许多企业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结余。再由于应付福利费按计提数抵税的政策,使尚未成为企业真正费用的应付福利费结余,也能够起到抵税作用。因此应付福利费结余实质上成了企业免费使用的一项资金来源。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应付福利费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利润、股东回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应付福利费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合规使用往往得不到有效监控。此外,企业从应付福利费支付给职工的一些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由于比较隐蔽、容易忽视,对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也带来了一定困难。
         取消应付福利费的计提,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据实列支,不再允许有余额。其实质是国家、股东、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重新分配。按原制度产生的应付福利费结余,按新准则一部分转为国家的所得税收入;一部分转为企业的留存收益,实质是股东的权益;另一部分通过一定的程序,以现金红利的性质分给了股东,成为股东的既得利益。从资金上来说,按原制度产生的应付福利费结余,按新准则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可能分配给了股东,只有作为企业留存收益的那部分才可以利用,因此,企业可以利用的资金相对减少。
       由于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得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规范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范围。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所以,从《通则》规定来看,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福利性费用,比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所以也是禁止企业承担的。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在企业中享受到的利益水平下降?本人认为《通则》这么规定,主要是出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这样既可以提高职工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减少个别职工不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又可以使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不至于减少,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至于下降。作为配套措施,本人建议,对于非工效挂钩的企业,国家可以适当提高计税工资水平;对于工效挂钩企业,国家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企业的工资总额额度。
       对原应付福利费结余的处理新准则首次执行日的企业应付福利费结余,是历年积累起来的企业职工合法的权益,如果将该结余一次性转入企业当期利润,其实质是将企业对职工的负债转为国家和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国家得到了税收收入,股东增加了对企业的权益,职工的权益却减少了;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应付福利费无结余的企业职工相对有结余企业的职工,享受到了更多的权益,这有违公平原则。所以《若干问题》并未要求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将应付福利费结余一次性调增当期利润,而足要求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做此操作。这就给了企业一个缓冲的期间,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完,从而尽量避免前述现象带来的负面效应。对于人均应付福利费结余较少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用完所有的应付福利费结余并不足一件困难的事;但对于企业成立时间较长,人均应付福利费结余很多的企业,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合理、合法地用完历年的应付福利费结余却并不那么容易。对于如何使用该结余,宗旨应足:惠及全体职工、不使职工利益受损。本着这样的目的,笔者认为对于应付福利费结余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用该结余为职工支付企业年金,或者将该结余按照一定的规则分给职工个人,例如: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债转股的形式,将应付福利费结余转为职工股。采用以上两种做法既可以避免因突击使用应付福利费而造成的不当使用、不法使用现象,又可以维护广大职工的正当利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于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尚未使用完的应付福利费余额,根据《若干规定》,要在该期间将其冲减管理费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如果首次执行日后的那个会计期间应付福利费结转利润的金额较大,那么向社会公众做信息披露足必须的,否则会有粉饰利润之嫌。因为它属于以前年度利润,与企业当期经营业绩无关。至于被冲减的结余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纳税调整数,目前笔者尚未看到与此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由于应付福利费计提时已在计提当期作为所得税抵扣项目,因此,因应付福利费余额结转而调增利润,应该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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