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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没有偷税罪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2-13 10:52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8-3 08:47: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目前加大成本,被税局查出,是不是还被判型啊。刑法是不是没能偷税罪了,还用判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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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1-8-3 08:57:46 |只看该作者
    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

    全国人大常务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取消偷税罪,设立逃避缴纳税款罪,新罪名更人性化且符合实际,纳税人口袋里的钱是自己的,不是偷来的,纳税义务源于国家机器的法定,因此,逃避缴纳税款罪更切合实际。

    2、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偷税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这是对纳税人类型、规模、情形等特点的肯定。

    3、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减少了刑事处罚的范围。纳税人是初犯,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权限和责任。税务处理先行,税务处理范围扩大。原来是只要达到数额标准,税务机关只追缴税款后就移送公安机关。

    5、今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纳税人也至关重要。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与两次以上处罚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那些因为对税法理解的不同,那些因为不懂政策但如实记账如实申报的,那些因为账务处理疏忽而遗漏税款的的,等等,企业人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来争取不被行政处罚。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9-4-24 10:11
  • 签到天数: 628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1-8-5 11:50:27 |只看该作者
    银河飞雪老师对这也有相当的研究啊。呵呵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5-21 09:20
  • 签到天数: 2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4#
    发表于 2011-10-13 11:44:4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11-14 10:42
  • 签到天数: 91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5#
    发表于 2011-10-13 16:36:44 |只看该作者
    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偷税罪,主要是追缴税款为目的,但严重者也可入刑。操作须谨慎呀。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7-12 16:45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6#
    发表于 2011-10-19 16:18:11 |只看该作者
    刑法第八次修正案 取消了这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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