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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土地是否属于2次转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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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7-5 14:59: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A房地产公司在异地经过竞拍的方式取得一块土地,A公司独资在当地成立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土地取得的行政收据抬头是分公司的,未开具土地发票,合同也是以分公司名称签订的,但是竞拍的成交确认书的名称是A公司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2次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土地2次转让土地增值税?有什么文件涉及?请各位前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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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8-1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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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11-7-5 16:08:2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不属于2次转让。因为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公司的财产是例入总公司的资产中的。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3-8-21 21:15
  • 签到天数: 17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1-7-5 19:40:54 |只看该作者
    觉得二楼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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