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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第21条第2款的理解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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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6-26 22:58: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国税发[2009]31号第21条第2款的理解——       国税发[2009]31号第21条第2款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假如某地产集团的成员企业A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分摊给地产企业B使用。A企业向B企业代收利息后,支付给金融机构。A企业向B企业收取的利息是否不需要开具发票,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B企业支付的利息是否凭A企业的借款证明和利息分割单,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A企业和B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均由地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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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1-6-26 23:02:08 |只看该作者
第一发帖,有点激动,

  • TA的每日心情

    2017-3-23 16:25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11-6-27 08:06:17 |只看该作者
    蛮有实用性的,支持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12-10 08:25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11-6-27 08:31:49 |只看该作者
    跟帖学习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2-18 14:25
  • 签到天数: 58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11-6-27 10:37:52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细读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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