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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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4号)也是目前税法中明确的唯一充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由于提取坏帐准备,实行备抵法核销坏帐,有一定的迟延纳税的作用,所以受到纳税人的重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该项审批已被取消,纳税人只在申报时说明坏帐核销是采用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即可)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税法中对准备金的提取的规定主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 其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那么企业会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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