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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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发文:国税发[2001]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严格要求:企业预售房地产的。其取得的预收款,应按国税发[1995]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规定采用预售款销售的收入确定原则:采取分期付款或预售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就要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条件是: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发企业主要是以销售发票的开具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这就要求开发企业在实务中注意处理好税务与会计的关系。
《通知》要求企业取得预售款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开发企业在计提、预缴预收账款所得税时的会计账务处理一直没有明文规定,各个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不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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