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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如何处理?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82、单位给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个税? 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83、以土地换房屋和合作建房有何区别? 回答: 土地换房屋,其实是以土地使用权置换房屋所有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该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而对方则需要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按照土地增值税管理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合作建房,应按照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4、房地产企业安装电梯如何纳税? 问:某房地产 开发公司开发一小区,该小区共用电梯14部,价值500万元。电梯由该房地产 开发公司购买,由具有电梯安装资质的建筑公司安装,安装费150万元。请问500万元电梯款是否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是由房地产 开发公司缴纳,还是由建筑公司缴纳?150万元的电梯安装费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应按150万元缴纳营业税。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无须缴纳营业税。 85、租房收取的保证金是否纳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自有房产400平方米对外出租经营。根据租赁合同约定,2011年4月1日,我公司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该房产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6个月)的房屋租赁费300000元和房屋租赁保证金100000元。我公司收到的出租房产租赁保证金是否要视同“收取房屋租金”的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费?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对于你公司出租房产收取的保证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参照《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22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参照上述规定,你公司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营业税。发生退还保证金时,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你公司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86、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是40年如何摊销? 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请问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期限摊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该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 87、分支结构的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额如何计算? 问:我公司在同一市不同县区分别成立了几家分公司,按要求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汇算缴纳。对于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额是以总分机构合并后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还是只以分支机构的收入乘以相应比例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应该按照总分机构实现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88、股票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ABCD4个自然人共同设立甲合伙企业,甲合伙企业在2011年度拿出10万元投资购买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万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获得分红100万元人民币,然后甲合伙企业在取得前述100万元人民币分红后,将所有的股票在交易所卖掉,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所得。请问:1.针对10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ABCD四个自然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多少税率缴纳?2.对ABCD四个自然人就前述100万元分红的纳税义务,甲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还是A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3.对于前述300万元的股票转让所得,ABCD4个自然人是否有纳税义务,谁是扣缴义务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ABCD四人自行纳税申报。 89、问:我们是一家综合性公司,下设若干分公司和分支机构,有法人、也有内设机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每年按一定比例向总公司缴纳管理费。请问,总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总机构收取管理费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对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收取方如果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则不缴纳营业税。 2.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母、子公司都是法人企业,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对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凡按合同或协议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对母公司自行收取的管理费,应该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3.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管理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对中国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的管理服务而支付的管理费,接受方在中国境内,应缴纳营业税。 90、停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停止使用的房屋所占的土地不能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而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91、问题:请问股东在企业任职,所得工资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你单位与股东之间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股东属于你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你单位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企业任职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92、 问: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购入土地一宗,价值5 000万元,拟开发建设商品房,但是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没有开发建设。两年后该土地已升值至8 000万元,通过拍卖将其卖出,获得8 000万元存入银行。请问取得土地后不进行开发的转让行为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加计20%的土地成本进行扣除? 答:《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明确规定: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按照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可以加计20%的土地成本进行扣除。 93、3月计提的工资4月发,个税应在哪个月申报? 问:3月计提的工资在4月发放,请问个人所得税应在哪个月申报?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所以4月发的工资,应在5月申报。 94、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税款? 问:请问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税款?或者一个税目内是否可以抵免?比如财产转让所得科目里,如果有股权投资损失,同时又有房产转让收益,财产转让收益能否抵免股权投资损失? 答: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95、个人转让自建房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转让自建房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建筑材料没有发票,是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财产原值,并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96、合伙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取得的退税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我们是一家普通合伙的生产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请问我们收到的退税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取得的退税款,不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97、公司借入其他法人的资金,支付利息时的入账凭据有哪些? 问:公司借入其他法人的资金,支付利息时的入账凭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对外支付利息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98、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如何缴纳个税? 问: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如A员工在总公司任职,总公司发工资,后总公司派A员工到分公司工作,跟分公司不再签订合同,此时,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各自发工资给A员工,那么A员工是否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如果总公司派A员工到不相关的B公司工作,A员工从B公司取得的所得,是否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一种情况属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第二种情况要区别情况处理,如果该员工以个人名义到B公司工作,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如果该员工以A公司的名义到B公司工作,原则上应认定为A、B公司之间的交易,B公司的支付款应属于公司间的服务性支出;如果B公司对该个人属于雇佣关系而发放报酬,则属于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99、如何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在地? 问:多名个人成立的合伙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在地,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还是个人身份证所在地? 答: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100、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均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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