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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拆迁安置房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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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jwcpa
时间:
2008-6-8 09:06
标题:
拆迁安置房的纳税问题
按拆迁面积补偿给拆迁户的安置房是否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相关政策有哪些?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6-8 09:51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提供安置房业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等面积安置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对按政府规定补偿标准从事房屋拆迁安置业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按政府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计价标准计算的安置房价格;对未按政府规定补偿标准从事房屋拆迁安置业务的,其计税营业额按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6-8 09:55
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
你局梅地税发[1999]140号请示悉。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
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关于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不征税问题
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6-8 10:02
对于拆迁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单行文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中只是提到了开发企业发生的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即拆迁费是作为开发直接费进入开发成本的成本。
从拆迁补偿的形式看,货币补偿,所得税的计税成本的确认最简单。按实施支付的货币补偿款确认直接成本。对于产权调换形式下的补偿问题,我觉得安置房的建造成本同样也可以进入开发成本
作者:
狼毒花
时间:
2008-6-8 12:40
推荐楼主看一下这个帖
http://www.fdckj.com/bbs/viewthr ... e%3D1&frombbs=1
作者:
廊坊开心
时间:
2008-6-10 15:51
楼上是广告帖.还地需要花银子,而且才5.33K 估计不足2000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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