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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市场] 外地人北京购房须连续纳税五年 外地房产不计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6-2 06:5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2-17 06:33: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从今天起,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本地户籍家庭,将不能再新购住房;已经拥有了1套及以上住房的外地户籍家庭,也不能再购住房;在北京没有住房的外地人,如果要购买住房,必须提供在京连续5年(含)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昨天,“京十五条”(“国八条”北京落地政策,共15条)公布。在具体措施方面,比“国八条”更加严格。

      限购门槛

      纳税、社保由1年调为5年

      限购政策一直备受关注。此次出台的北京调控细则中,与“国八条”基本一致,即本市户籍家庭如果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符合纳税和社保等条件的外地户籍家庭如果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将不得再新购买住房。

      而相比“国八条”更严格的是,北京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限制,采用了需要连续缴纳5年(含)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作为标准。而此前北京的限购,执行的是“需累计1年以上个税和社保缴纳”的标准。

      而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符合条件的无房外地户籍家庭,限购一套。市住建委表示,限购政策执行的时间为2月17日。

      房价控制

      房价控制目标一季度公布

      按照“国八条”的要求,各地要制定房价的控制目标,并要在一季度公布。昨天出台的北京调控细则中,尚未公布北京具体的房价控制目标。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北京肯定会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贯彻执行。

      据介绍,北京市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合理确定本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会按照要求在一季度向社会公布。该指标将综合考虑今年全市的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

      业内人士认为,从技术角度上,该目标如果直接采用房价具体数字的方式,如今年控制2万元/平米以下,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因为不同区域、不同项目、不同物业类型的楼盘房价都不一样,因此很难用一个绝对的数字限定房价。而更有可能采用房价变化的比例目标,如今年房价涨幅要控制或回落百分之多少。

      解读

      京籍1套房家庭可再购1套

      【政策】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解读】

      去年出台的“京十二条”中,首次提出了限购措施,即一个家庭只能新购买一套住房。

      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认为,新调控措施对限购措施进行了完善。“过去限购只看增量,即不论以前家庭拥有多少套住房,都能再新购一套。而这次既看存量又看增量,如果一个本地户籍家庭已拥有了两套住房,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就不能再购房了。而本地户籍的家庭如果已拥有一套或外地家庭没有住房,还可以再买一套。这就照顾到改善型家庭的需求。”

      提供5年纳税证明防炒房

      【政策】

      对于外地户籍家庭购房,在纳税和社保缴纳时间上,延长到了“连续5年”。    【解读】

      陈志表示,这并非是一个排外的政策。首先,在限购政策上,对北京户籍的家庭和外地户籍的家庭,同样都采取了严格限购,都是为了抑制投资和投机性购房。对外地户籍家庭社保和纳税时间的延长,是为防止一些并非在京工作人员,在京炒房。

      “其次,对于外地在京工作人员的合理购房需求,政策上是考虑到的。因为无论是本地户籍还是外地户籍,并不一定刚开始工作,就要购买住房。可以先租房居住,在有了沉淀和积累后,再考虑买房。用5年来进行积累,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时间。政策规定,5年缴纳个税和社保之后,是可以购买一套住房的。这和北京提出的"先租后买"、大力发展公租房是一致的。”陈志说。

      骗购将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解读】

      陈志表示,多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核查机制下,购房人的所有信息都可以核实到。“有没有结婚?有多少套房产?个税和社保缴纳了多少年,都可以核查清楚。”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审核购房人资格时,对于购房人已有的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核查房屋权属登记中的材料,即查房产证。同时,还会核查该家庭近期有无购房记录,即核查购房网签记录。“目前各区县的房屋交易大厅,都可以查询到每个家庭的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和交易网签记录。”

      这位负责人提醒,如果不符合条件,肯定过不了核查关。如果购房人不符合条件骗购,首先不能通过网签;即便通过了网签,最后不能办房产证。已经掏钱买了房,最后没有房产证,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需要购房人自己承担。如果骗购,将来会体现在个人信用记录上,这对今后的个人生活可能造成影响。

      此外,开发商或中介机构如果违规,则将可能受到暂停预售许可或网签的处罚。

      已有住房将“认房不认贷”

      释疑

      昨日,就新政涉及的限购细节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以及市住建委相关人士。

      限购界定点为网签时间

      问:限购执行的分水岭是什么时间?是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还是办理网签、房屋登记的时间?

      答:陈志表示,执行的分界点会按网签时间来确定。每晚12点,网签申报会截止。在今天零点之前网签的,将按照旧政策执行。如果是今天零点之后的,将按新限购政策执行。

      已有住房将“认房不认贷”

      问:已有住房如何界定?是认房还是认贷?

      答:陈志表示,“京十五条”中,对于房产的界定用的字眼是“拥有”,这代表着对于已有住房的认定,采用的将是认定该家庭目前名下实际拥有的房产,即“认房”。

      已有房产卖掉仍可新购房

      问:列入了限购的家庭,把现有住房卖掉,可否再买房?

      答:陈志说,按照新规,是按照家庭目前实际拥有的房产来认定的。如果已将房产出售,不在该家庭名下了,就可再新购房。这也照顾到了部分改善型需求的家庭。

      商业房产不计入已有住房

      问:已购商业或“商改住”,算不算已有住房?

      答:陈志表示,此次政策只是针对住宅,与商业无关,因此已有的商业房产,不计算为已有住房。对于“商改住”,如果是住宅的房产证,则认定为已有住房。

      外地人的外地房产不计入

      问:外地人如果在外地已有住房,是否会被限购?

      答:陈志表示,此次限购措施中,针对的还是在京拥有的住房,如果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在北京没有住房,就可以新购买一套。

      外地户籍成员在京房产计入

      问:如果丈夫是外地户籍、妻子是北京户籍,但两人尚未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那么丈夫已有的房产会不会计入家庭房产?

      答:陈志说,在新购房审核中,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即使户口本上未登记,但身份证条形码中肯定会显示婚姻状况,所以丈夫已有房产将被计入家庭房产中。

      夫妻一人京籍视为京籍家庭

      问:一个家庭如何界定?

      答:陈志表示,还将延续去年“京十二条”的规定,即一对夫妻带一个未成年的孩子。

      问:丈夫和妻子一个人是北京户籍,一个人是外地户籍,如何认定家庭户籍?

      答: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社保、纳税证明只需一种

      问:社保和纳税证明都需要提交吗?

      答:陈志表示,限购政策中用的是“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表述,因此社保和纳税证明,只要有一样就行。

      问:新政策表述上是“连续5年”,中间是不是不能断?

      答:陈志表示,必须是连续5年的社保或纳税证明,如果不连续是不能购房的。如果曾经因为换工作,中间落下一段的话,个税可以去税务部门办理补缴。

      问:外地户籍家庭需要的纳税和社保证明,如何提交?

      答:陈志表示,社保不需要购房者提交相关证明,核查系统通过购房人的身份证号,就可以在人力社保部门自动查询到其社保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购房者在税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马力

      【限制购房】

      北京住房限购政策

      执行时间:2011年2月17日起

      限购政策

      限购1套房: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暂停售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购房流程

      ①提交材料

      居民家庭在购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②材料核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符合条件: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报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

      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③网上签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④产权登记

      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备注

      1.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房。

      2.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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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06:57
  • 签到天数: 423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2#
    发表于 2011-2-17 09:58:46 |只看该作者
    北京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15条细则(全文)
    2011年02月17日 05:07新华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8号

    抓紧!更多上涨还在后面 揭秘手中股票不涨怎么办? 小心上涨途中突然杀跌 机构资金已出动(名单公布)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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