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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项目利润分配按股息还是利息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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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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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1-1 20:3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自中国税网   作者:樊剑英等

           A房地产企业拟开发某项目,在项目所在地注册了非法人分公司B并投入资金8000万元,同时吸收C、D两个公司各5000万元投资,约定项目合作开发,利润共享。吸收投资时,B分公司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18000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18000万元;项目完工归还投资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付款”180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8000万元。该项目工商注册登记为分公司形式,那么,B分公司接受C、D两个公司的投资后支付的项目利润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税务处理办法,即首先要看接受投资的合同是否约定风险共担、利润共享。从形式上看,项目分公司成立与否对于A房地产企业来说并无根本区别,其所接受的C、D公司的投资,实质是基于某项目开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其分配方式等同于合营企业利润分配,所以可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B分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支付项目利润,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贷记“银行存款”。

      如果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另外两个公司仅根据投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投资回报,则此合作开发的性质实质上属于借款,支付项目利润前可以进行利息分配,会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这时B分公司要取得C、D两公司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入账,若税前支付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对于投资方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税务处理,不需纳税。若视同借款按照利息收入处理,则要计算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并向被投资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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